天津农学院章程
天津农学院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序言
天津农学院是天津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1976年6月24日,天津市根据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批准成立天津农学院。2001年10月23日,天津市城乡经济学校并入天津农学院。
学校以农科为主体和优势,农学、工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文学和艺术学协调发展。学校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铸校”的发展战略,立足京津冀,辐射环渤海,以服务现代都市型农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经过长期的办学实践和探索,形成了紧贴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现代都市型农业的鲜明办学特色和育人特色,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为国家特别是天津市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学校秉承“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团结向上、自强不息”的天农精神,以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农业大学为办学目标,着力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和“三农”情怀、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天津农学院,简称:天农。英文译名:Tianj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缩写为TJAU。
第三条学校住所地为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2号,分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2号(东校区)、西青区津同路19号(西校区)和蓟州五百户镇(蓟州校区)三个校区办学。学校域名:http://www.tjau.edu.cn。
第四条学校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学校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全国涉农高校的书记校长和专家代表重要回信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强农兴农办学使命,动员和组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开展深入、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学校坚持面向社会,依法治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二章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十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经相关各方专家组咨询、校学术委员会论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任务以及不同专业和师生的特点,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正确行使办学自主权,接受师生员工与社会广泛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包括自主确定招生来源和具体的招生人数;自主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根据学生的需要、专业基础条件及社会需求自主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学校有权根据自身的教学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立、调整学校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及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根据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表现,对其进行评定和聘任,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为原则,调整教师和其他员工的津贴和工资。
学校保证将办学经费有效地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农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学校制定党委全委会、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接受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天津农学院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支持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天津农学院纪检监察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责。加强对学校机关和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纪检组织建设,领导学校二级党组织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校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构建党委集中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师工作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履职尽责、协同配合的大教师工作格局。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校长的产生方式为上级委任制。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会议由校长、副校长组成。校长办公会议按照议事规则研究处理工作事项,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学院、教学部、其他内设机构以及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由学院和职能部门推荐,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聘任。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及研究生教育重要事项的决策、评议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决定本校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人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确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均实行会议听证制度,每次会议要有党政监督部门、业务相关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听证。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标准条件及规章制度、审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研究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的职责。聘任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委员由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从专家库中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教学方面的咨询、审议和指导等职责。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学校以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开展工作。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授权执行委员会代行其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二条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天津市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通过上届学生会报告;
(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任务,完善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的学生委员会和主席团;
(四)审查大会形成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三条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学校图书馆、综合档案室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六条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所、室)、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需要依法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章二级学院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下称“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院人员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系或教研室、研究室等。
第四十条学院党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一条院长为学院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学院工作,全面负责学院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制度。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对学院重大事项、重大改革发展和重要行政事务进行决策,根据会议议题的党政侧重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实行集体讨论决定。特殊事项实行表决决定,一般事项协商确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需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学院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大会是在学校教代会指导下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推进院务公开的重要渠道。
第五章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分别实行任用、聘任、聘用制度。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关心学生成长;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精英人才。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条学校设立教师道德委员会,实现教师职业共同体的自我监督;明确信息公开的要求,使教师职务评聘的程序更加公开和透明。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学生校友
第五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跨学科、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引导学生养成良好品性。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七条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咨询等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思想品德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六十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员。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资产财务后勤
第六十一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学金。
第六十二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四条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六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七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学校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一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二条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校企合作、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教育援外、对口支援老少边穷地区。
第七十四条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九章校训、校徽、校歌、校旗
第七十五条学校的校训:敏学切问,躬勤耕稼。
第七十六条校徽。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中心圆部分为篆书“天农”,外圈部分为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七条学校的校歌:《天农学子之歌》,王刚清作词,康迪作曲。
第七十八条学校的校旗为长方形3号旗,中央印有校徽和校名(绿底黄字)。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制定程序为: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党委全委会审定,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的修改由教代会主席团、校长或党委会提出,修改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